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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维护知情权应避四个误区 并非无边无际

发表于2015-12-28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在城市的楼盘小区中,不断涌现业主与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纠缠于纠纷中,业主都能赢吗?

以上海一中院近5年来审理的17件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为例,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的,仅有2件。那么,是什么导致业主们维权失败?

“搞错对象、诉求越界、冲动维权、行动迟缓”,记者从鲜活的审判案例中发现,这是业主们最易踏入的四大误区。


发表于2015-12-28

误区一:

告错对象很常见

起诉的义务主体不正确。经统计,上述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业主未起诉正确的义务主体,占比为35.3%。例如,有的业主要求业委会提供小区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但该资料实际由物业公司掌握; 又如,有的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但实则由业委会保管。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在起诉前就相关资料的保管情况做审慎核实,明确义务主体后再提起诉讼,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发表于2015-12-28

几年前,松江一小区实施安装门洞不锈钢扶手工程。刚开始,业主们以为这是政府实事工程,无需自己出钱,可之后却听说工程预计动用维修基金56万多元。于是,便有业主向区房管局物业科等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对该工程作评估。为了平息矛盾,在街道协调下,评估工作已进行了三次,第一次评估的实际费用为32万元,第二次评估结果为28万元,第三次评估出的实际费用仅为19万多元。


发表于2015-12-28

真是的  就会坑老百姓的钱  有意思吗

发表于2015-12-28

是啊  都当老百姓是块肥肉

发表于2015-12-28

等到老百姓都瘦骨嶙峋的时候  看你们怎么作为

发表于2015-12-28

法律在哪  也没有个规范 没个惩罚

发表于2015-12-28

是呗  就会坑老百姓的钱  真是可耻

发表于2015-12-28

法院认为,对于账目明细以及工程合同、审计报告,业委会应当提供。至于小区停车费收取情况、广告收益情况和房屋出租收益情况,何先生也有权知晓,但停车费、房屋出租收益非业委会收取,业委会并非公布上述事项的义务主体,何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有广告收益。实际上,物业公司才是业务主体。因此,何先生的诉请并未全部得到支持。


发表于2015-12-28

另一起案件中,业主起诉业委会要求查阅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明细、小区共建费的适用明细账目。但法院认为,被告业委会并非利用业主共有部位进行经营的主体,相关账册亦并不由被告保管,公共收益明细账目应在物业公司。根据相关政府文件,共建费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使用,账目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记录,故对业主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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