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业主维护知情权应避四个误区 并非无边无际

发表于2015-12-28

就应该状告他们  不知道为什么法院没有全支持啊

发表于2015-12-28

难道不是官官相护吗  

发表于2015-12-28

唉 这让我们怎么办  找个维权的地方这么难

发表于2015-12-28

是呗  原来维权意思就比较薄弱

发表于2015-12-28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一些业主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


发表于2015-12-28

黄浦区一小区的业主起诉业委会,多项诉讼请求中包含查阅住宅维修基金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装修大堂的审价报告。但事实上,上述报告并不存在,且法院没有强制一方当事人进行审计或审价的权力,因此,对业主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发表于2015-12-28

误区三:

非理性维权,行为过激

从一些案件中发现,部分业主不满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常用张贴大字报、破坏公物等方式表达意见,诉讼中也常因过分坚持而使得矛盾激化。例如,在4起案件中,业主于庭审中已知晓诉请的全部资料,但拒绝接受法院调解,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义务主体再次张贴公布上述资料,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因此,建议业主本着和谐共处的理念,合情合理行使知情权,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促使纠纷能够尽快得以解决。


发表于2015-12-28

然而,群情激奋之下,40多名业主将业委会的大门给封了,并在小区内拉出了醒目横幅。可这样闹腾下去,业主们还是看不到账目的踪影。之后,一位业主到法院起诉,得以胜诉,才为大家讨回了公道。

在静安一小区,几户业主与业委会的矛盾比较突出。他们认为,业委会利用本小区大部分业主不在国内的客观情况,未经合理、民主选举,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公共收益、管理经费等财务信息也不够透明。业委会就一些重大事项贴出公告,却被激愤的业主一把撕掉,认为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这样只会让其他业主无法看到张贴的公告。还有部分业主有查阅资料的申请,不跟业委会说,而是直接在小区大堂的廊柱、电梯等地方张贴“联名信”,部分业主签名系伪造。这样做,并不利于业主知情权的保护。后来,业主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事情才得以圆满解决。


发表于2015-12-28

误区四:

知情权行使不及时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而部分业主的维权意识较薄弱,未及时查阅资料,导致较长时间后资料灭失无法提供,客观上无法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要求。在部分案件中,业主于数年后、甚至十年后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之前的资料,但因与当前业主的利益关联已有所减弱,最终难获支持。因此,法官建议业主密切关注当年度应公开的资料,积极查阅,若其知情权未能实现则应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发表于2015-12-28

2014年中,沈先生起诉小区业委会,称突然发现业主大会账户几年前存在不合理的大额支出,要求法院判令业委会公布2008年、2009年间的4次收支账目明细。然而,小区现在的业委会是新组建的,这些账目发生在上届业委会任期内。在业委会写给法庭的书面材料中,上届业委会的账目于2013年1月进行了审计,没发现问题,原业委会也没留下任何可查资料,现任业委会也无从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