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新婚姻法解释的有趣显现: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有时反而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
- 发表于2012-10-18
引用:加油a莎在2012-10-18 13:04:33写道:原帖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特别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对此,购房者应该重视。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
- 发表于2012-10-18
还有这个说法啊
- 发表于2012-10-18
还有这档子事儿啊~
- 发表于2012-10-18
真的会啊
- 发表于2012-10-18
不是吧,还有这样的说法啊
- 发表于2012-10-18
还真不知道
- 发表于2012-10-18
引用:加油a莎在2012-10-18 13:04:33写道:原帖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在特别情况下,加上自己的名字,反而只会损害自己的权利,对此,购房者应该重视。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
- 发表于2012-10-18
没研究过
- 发表于2012-10-18
不是很明白
这种情况,发生在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时。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女方父母出资分别是9:1,则不论房屋登记在男方或女方一方名下,该房屋均按男方90%、女方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男方不放心,仍要求将自己名字加入到产证里,该房屋却变成两个人共有了,男方就只享有50%的产权了!
由此可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也要慎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