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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凶宅问题 二手房买卖如何才能不糟心?

发表于2015-08-31

“凶宅”问题

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张女士购买刘女士的房屋,签订合同时,某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

张女士入住该房屋后,在偶然和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得知刘女士的丈夫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实际交易中,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等问题约定违约责任;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发表于2015-08-31

案例和解释太到位了,喜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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